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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教育宣傳月
——珍愛信用記錄 共筑誠信金融
征信小知識
1.防范過度采集,信用信息采集應經個人同意、目的合法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十四條規定
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采集。
禁止征信機構采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征信機構不得采集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
解讀
信息主體應關注信用報告中展示的信息內容,防范不合規內容或未授權內容被采集并展示。其中,條例也提到,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信息除外;明確告知信用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取得信用主體書面同意并約定用途的除外。
2.關注個人信用,每年可兩次免費獲得個人征信報告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身信息。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本人的信用報告。
解讀
信息主體要養成定期查詢信用報告的習慣,充分利用每年2次的免費查詢機會,及時了解自身的信用狀況。
3.注意授權用途,查詢應經個人同意、不得濫用信用信息
《條例》第十八條、二十條規定
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并約定用途。但是,法律規定可以不經同意查詢的除外。
信息使用者應當按照與個人信息主體約定的用途使用個人信息,不得用作約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解讀
信息主體在簽訂授權書時,應重點查看授權范圍是否與本人業務相符,避免“一攬子授權”;同時,可通過查詢信用報告了解自身的授權情況和查詢情況,防止信息使用者違規查詢和未授權查詢本人征信信息。
4使用征信權益,合理提出異議和投訴
《條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條規定
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錯誤或不完整的信息可能誤導信息使用者,導致自身權益受損。當發現報告中存在錯誤的信息時,應主動向征信機構或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并要求更正。征信中心受理異議申請后,將聯系提供此異議信息的商業銀行進行核查,并于受理異議申請后的20日內回復異議申請人;到規定的20日后,異議申請人可到征信分中心領取回復函。
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投訴。
解讀
當信息主體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滿意或認為征信機構在采集、處理、使用個人信息過程中存在故意導致信息泄露或信息錯誤等侵害其自身權益的情況,可向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投訴。受理投訴的機構將及時進行核查和處理,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書面答復投訴人。
案例分析:
2021年12月,程女士在申請住房貸款時,發現自己的征信報告中一筆助學貸款存在逾期記錄,且逾期長達5個月。但程女士稱自己按時還款,并未逾期,且即使逾期也未接到銀行的任何通知,導致自己對逾期記錄毫不知情?,F程女士提出異議申請,要求刪除逾期記錄。
銀行在收到程女士提出的異議申請之后,立即將情況反饋至異議系統。后經征信中心排查,程女士在貼息截止日之前已結清貸款本金,其利息逾期實為財政貼息不及時導致。最終,程女士成功刪除逾期記錄。
案例啟示:一是要定期查看征信報告,及時了解自身信用狀況,個人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本人的信用報告。
二是當發現報告中存在錯誤的信息時,應主動向征信機構或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并要求更正,并對侵害其個人權益的行為要勇于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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